2024年2月4日 星期日

有酒駕紀錄的可以報考計程車執業資格嗎?

注意‼️如果有以下的情況,請不要去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。

1、酒駕紀錄要滿12年才能考計程車。

2、其他規定:
道交條例37條
一、刑§271(故意殺人罪)、§277(故意重傷罪)、§302(搶奪罪)、§328(普通強盜罪)、§346(恐嚇取財罪)、§346(擄人勒贖)

二、刑§184損壞軌道、燈塔、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、電車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車、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。
      $185損壞或壅塞陸路、水路、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;未遂犯罰之。

三、妨害性自主罪(刑§221~229-1)
   
四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§7
    
  
    6.未遂犯罰之。
    


   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§8
    1.未經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。
    2.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而犯前項之罪者。
    3.未經許可,持有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制式或非制式魚槍者。
    4.未遂犯罰之。

五、懲治走私條例
    §4 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,傷害人致死者
    §5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:
       1.公然為首,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者。
       2.公然為首,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。

六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§3
七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所有犯罪。

以上犯第三點以外各款之罪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於申請執業登記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一、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。
二、受有期徒刑之宣告,經執行完畢或赦免,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期滿。

計程車駕駛人,犯第一點所列各罪之一,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,吊扣其執業登記證。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,廢止其執業登記。除符合前項規定之情形外,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與執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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